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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讀李自強觀護人之「觸法少年安置輔導處遇之現況與檢討」,個人非常敬佩李觀護人對於有關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觸法少年的安置輔導處遇之文獻review非常完整,尤其從社區處遇模式採取少年觀護、更生保護的觀點,更以去機構化,及非監禁化的個別處遇模式,以避免個案被標籤化,更重要的是要藉輔導與治療達到復建的積極目的。個人認為這個以輔導代替矯治的處遇取向是對的,是符合社工的充權功能,並將少年的活力得以再製與再生,偏重少年福祉的功能。這也是1994年波蘭所舉行的《矯正工作的未來》國際會議的重要建議之一:社區處遇及結合資源的科技整合的運用。
本文李觀護人以社區處遇模式、復健觀點review美國及香港自六○年代以來的一些少年社區處遇模式,例如:醫療模式、復健模式、社區(矯正)處遇,以及相對於社區處遇模式的機構式處遇或懲罪模式。其中更以香港的觀護之家(Probation
Home)與留置中心(Detention Center)之實例運作說明其成功之實施經驗及對於那些個案適合做哪些處遇,實有助於吾人了解少年安置輔導之工作內涵。
然而,在本論文卻少對美國六○年代以後的社區處遇的成效及其執行所遭遇的困難少有著墨。個人幾年前也曾review相關美國社區處遇模式,尤其少年(中途)之家發現並不是所有少年皆適合用社區處遇,於是美國對少年罪犯之處遇有Three
Strikes或者對於重刑少年犯或屢犯者施以get tough的長期機構性處遇。因此,在少年犯之安置輔導或機構處遇得視少年犯行輕重以及是否該機構有資源或有能力可以處遇。
此外,本文之題目有關觸法少年安置輔導之現況與檢討,李觀護人在第五節對台灣之安置輔導執行情況做一個案分析。李觀護人也在文中述及在民國87年有105人及88年有142人接受少院轉介之安置輔導,這兩年至少有247個個案已接受安置輔導處遇,然其執行成效為何?又接受執行安置輔導之機構(雖是屈指可數),據個人所了解,目前有接受類似轉向精神的轉介服務之機構約計有宜蘭慈懷園、內政部少年之家、新竹藍天家園、台灣更生保護會桃園兒童學苑、弘化懷幼院、內政部北區兒童之家、南投家扶中心、花蓮縣少年之家、台灣更生保護會、彰化兒童學苑、內政部雲林教養院、雲林縣私立信義育幼院、雲林縣家扶中心、台南市仁愛之家、私立台南仁愛之家育幼院、台北少年觀護所、台北市私立北投中途之家、善牧基金會、台北市政府附設希望之家、台北市私立關渡中途之家、台北市綠洲家園、好生育幼院、勵馨社會福利基金會佳音學舍、澎湖老年之家之少教所、內政部南區兒童之家、高雄兒童少年學苑、天主教少年城等。據個人在三年前執行相關研究時,他們還尚未做好心理準備以及缺乏相關對少年輔導(矯治)之專業人員,以及擔心法院轉介之個案會帶走原來社政體系輔導之個案(一隻狼會帶走好幾隻羊)等顧慮,以至於導致安置輔導配套措施的延宕,甚至也讓主管機關內政部社會司遭到監察院提案糾正,此外,相關少年福利服務網絡,如:院與院之聯繫及相關部會(衛生、社政、教育及警政等)之聯繫與互動不足,造成本位主義也導致安置輔導執行之窘境。因此,在檢討整個執行現況,宜針對現況之困境及相關執行之措施的困境及成效提出有效之分析,以作為明日少年安置輔導的參考依據。尤其類似今日這種研討會,更有加強聯繫之功能也能對以往工作做個檢討。
為了能讓安置輔導處遇能有效能,社會福利機構除了需要安置經費的著落之外,尚需要專案輔導社工人力進駐機構以提昇專業輔導功能:例如,充權使能(empowerment)原生家庭發揮應有的功能、增加個案及團體輔導效能,以及安排日後適應社會之生活技能訓練等,如此一來才能有別於監禁式的處遇模式(例如:感化教育處分),也才能彰顯少年法之立法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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