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法少年安置輔導處遇之現況與檢討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觀護人 李自強

肆、居住式社區處遇的概說

  在前節曾提及針對犯罪少年所實施的社區處遇各主要類型中,若依是否提供住宿的服務內容為標準可分為非居住式(nonresidential )及居住式(residential)兩大類,國內少年司法體系運用最普遍的保護管束處分即屬非居住式的社區處遇類型之一;而居住式處遇方案如寄養家庭、中途之家、團體之家、居住處遇中心等,因其同時兼具強制監督色彩與福利服務的性質,一直受到如美國等國家少年司法部門之青睞。居住式處遇計劃之性質是將已進入司法系統中的行為偏差青少年,安置於社區內之居住式機構中,由機構提供全天候的生活照顧,並依少年特性提供輔導諮商、職業訓練、就學機會與其他方面的服務內容,以取代機構監禁式的處罰或治療措施。

  在美國,寄養家庭與中途之家是兩種在少年司法體系最普遍使用的社區處遇方案(趙雍生、1995),寄養家庭提供少年自然的家庭環境,少年的適應與學習不致因司法干預而割裂,少年亦可避免因進入司法體系或監禁處遇系統而感染惡習;而中途之家不論是"halfway in"或是"halfway out"類型,處遇對象包括逃學、逃家、受虐、觸法或有虞犯行為,但不宜收容於犯罪矯治機構,或是受刑罰的執行即將出獄之少年,為其提供住宿、輔導與轉介服務等。而團體之家的設計則傾向較結構性且近似大家庭的環境,可視為大型的寄養之家,以提供有偏差行為或家庭問題的少年一個暫時而安全的集體住宿環境(趙碧華、周震歐,1994)。

  居住式社區處遇的服務內容除提供基本的居住之外,尚包括諸如諮商輔導、認知訓練、社會技巧訓練、監督管束和其他如就學、就業等方面(Greenwood, 1998;Dryfoos, 1993)。以下僅就香港之觀護之家與留置中心的居住式處遇計劃(Chui,1999)為例,來具體說明此類處遇之服務內容:

  觀護之家(Probation Home)與留置中心(Detention Center)分別由香港政府下轄之社會福利部門與矯正服務部門負責運作。犯罪青少年究應被宣告安置於何處,主要是取決於犯行的嚴重程度;一般而言,留置中心是負責安置犯行較嚴重之少年犯。此類型的社區處遇計劃提供給司法審判部門更大的裁量選擇,而家庭失功能與行為偏差的犯罪青少年則是首先會被考慮安置於觀護之家或是留置中心的對象。

  以Begonia Road Boys' Home與Pui Shan Boys' Home為例,總共提供一四八個床位,其中有二十床係保留給女性少年犯。觀護之家的觀護人(probation officer)多具有社會工作領域之背景,並廣泛運用復健與刑罰並行的處遇計畫,處遇期間自六個月至一年,其中並包括一段時期的社區監督;其設計是希望藉由教育訓練、個別與團體諮商等方式將觀護之家的生活經驗與外面的真實世界作一適當之連結。考慮到案主的成長與發展,觀護之家的處遇計畫包括等同於初中學制的特殊教學課程,另外有諸如馬達力學、木工、和縫紉等方面的職業訓練。

  而留置中心的處遇計劃雖盡量考慮活潑性與穩定性,但是重點仍強調對案主的體能要求。在留置中心,十四至二十歲的青少年留置時間在一至六個月間,二十一至二十四歲者其留置則自三個月至一年不定,不論年齡與留置期間之長短,離開留置中心後仍必須依法接受一年的監管。留置中心的訓練包含大量的體力勞動、體能訓練與工作,希望藉著此「短暫但強力的震撼」,以遏止案主往後再從事犯罪行為。司法部門相信這種短期的霹靂手段對少年犯能形成較大的威懾作用,且為訓練好公民預作準備。從Sha Tsui留置中心具嚇阻意義的處遇內容來看,其設計是企圖以體能的大量付出所帶來的不愉快經驗來促成其不願意再冒險從事犯罪行為,並藉此改變案主對於犯罪後所付出低廉代價的認知。對於偏差傾向尚非根深蒂固的少年犯,協助其不再犯錯且重回社會是居住式處遇的最大意義,而成功的實施經驗則顯現在實證研究發現與低再犯率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