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大陸地區少年法制-兼論兩岸少年法制之比較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觀護人 李錦松

參、大陸地區少年法制之現況

一、構成大陸地區少年法制的內容有三:
(一)中共中央的法律:
  包含其刑法、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規定。
(二)中共各省市地區法規:
  包含各省、市、自治區之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未成年人保護暫行規定等。
(三)中共最高人民法院等有權機構所頒佈之規定:
  包含「關於辦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體系的通知」、「關於人民法院審判嚴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體運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答覆」等(註八)。
二、大陸地區少年刑事處遇之相關規定
(一)
大陸地區少年刑事案件之審理機構為少年法庭,根據其最高人民法庭之統計,大陸地區自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於一九八四年設立第一個少年法庭,迄一九九三年十月止,已建立了二七六二個少年法庭(註九),若干中級人民法院也設立了少年犯合議庭,少年刑事訴訟程序採四級二審制,少年法庭組織採合議庭方式,基層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由審判員一人和陪審員二人共同組成,第二審則由審判員三人共同組成合議庭,二審法庭有直接審理和書面審理兩種方式(註十)。

大陸地區之少年法庭組織體系,是在其法院院長及審判委員會之下設置合議庭,由庭長自任或指定審判長。審判員依規定強調由女性及較年長者擔任。陪審員則都聘請當地青、工、婦聯幹部、教師及其離休人員擔任,以借重其對青少年身心發展的知識,強化法庭的專業性,陪審員和審判員在判決上的權力是相同的(註十一)。

大陸地區刑事案件的處理,是在一般刑事訴訟程序之中,加強對未成年人之特殊的司法保護,如不公開審理、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及全面辯護等原則。其刑事處遇方式,除規定未成年人不得判處死刑(可判處死緩)外,與成人無異,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五種。附加刑有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力等三種。少年非刑事處遇部份並非透過少年法庭而是經由轉向方式,由其公安、民政、教育及街道委員會等單位處理,計有勞動教養、收容教養、工讀學校、幫助教育等。

大陸地區少年刑事案件處理程序可分:1.立案偵查2.起訴3.審理等階段。
  1.立案偵查階段:
依案件輕重及性質區分,立案單位有公安機關、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案件須移送檢察院審查,人民法院立案之案件(大多為自訴案件)則逕行審理。
   2.起訴階段:
檢察院立案偵查之後,決定起訴,不起訴或免於起訴。對於免於起訴少年,法院可透過轉向輔導,實施非刑事處遇,例如幫助教育等方式。
  3.審理階段:
大陸地區人民法院之判決結果有三種型式:
(1)判決無罪。
(2)判決有罪,少年送少年犯管教所執行。
(3)退回檢察院偵查(註十二)。
(二)
大陸地區少年程序法的特點有以下六點:
  1. 大陸地區比較重視偵查、起訴,使之與審判在重要性地位上相稱,強調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註十三)。
  2. 兩岸皆以十八歲為少年年齡之界限,大陸地區係以犯案時之年齡為標準,由少年法庭審理。
  3. 大陸地區無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審理程序,只有少年刑事訴訟程序。
  4. 大陸地區對於少年案件採全面辯護原則,惟大陸之律師依其法令規定,得拒絕辯護,且辯護不受被告人意志之約束(註十四)。
  5. 不公開審理原則,大陸地區係以年齡條件為界,未滿十六歲者,絕對不公開;十六歲至十八歲未滿則相對不公開。另大陸地區之少年案件審判不公開,但宣判公開。
  6. 先議權方面,大陸地區係由檢察員確定少年年齡資料,而決定起訴移送一般法庭或少年法庭。
(三)
大陸地區少年實體法的特點,有如下四點:
  1. 大陸地區規定少年最嚴重僅得裁判「死緩」,惟其結果尚不確定,如有悔過或立功表現,死緩期滿可改為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如情狀惡劣者仍執行死刑(註十五)。
  2. 大陸地區刑法,主刑之一的「管制」,為其獨特之制度,「罰金」在大陸地區是附加刑。
  3. 大陸地區刑法有減刑之規定。
  4. 大陸地區少年反革命犯則可宣告剝奪其政治權力(註十六)。
(四)
大陸地區少年案件處遇及審理機構的特點,有如下五點:
  1. 大陸地區少年刑事案件在其最高人民檢察院設有未成年人檢察廳,各級人民檢察院設有專組(人),處理少年刑案(註十七)。
  2. 大陸地區少年案件審理採合議制,基層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由審判員及陪審員組成,另部份地區之中級人民法院已設有少年犯合議庭。
  3. 大陸地區並無觀護制度,少年法庭調查、審理、執行(定期回訪連繫等)一元化。
  4. 大陸地區依其民主集中制原則,人民法院設立之審判委員會對於重大或特殊案件擁有決定權,或將造成「先定後審」的局面(註十八)。
  5. 大陸地區的司法提前介入制度,即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公安機關偵查,或人民法院提前介入檢察院及公安偵查,或上級法院提前介入觀察下級法院之審判,將對審級制度造成破壞,對少年案件也有深刻之影響(註十九)。
(五)
小結:
  大陸少年案件之審理機構為少年法庭,一審少年法庭設置在基層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之統計,大陸地區迄一九九三年十月已建立了二七六二個少年法庭(註二○),若干中級人民法院也設立了二審少年犯合議庭,少年刑事案件之審判採四級二審制,一審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二審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若干已設有少年犯合議庭,由之審理),二審有直接審理與書面審理二種方式,有些中級人民法院則採書面調查庭之方式,即採書面審理,並審判員與未成年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並非在上述之法庭內進行處理少年案件(註二一)。

大陸地區少年法庭的組織,是採合議庭的方式,第一審少年法庭合議庭審判人員一人和陪審員二人共同組成,第二審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茲略以表圖示說明之(註二二):
  大陸少年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在完全保留成人被告人的普通訴訟程序前題下,加強了訴訟活動中,對未成年人特殊的司法保護。如不公開審理,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及指定律師辯護等原則。其刑事處遇與成人無殊,非刑事處遇部份,並無透過少年法庭的審理程序,而是由公安、民政、教育、街道委員會等單位處理,或透過不起訴或免於刑事處分而轉向處遇,茲列表說明如下(註二三):
 
大 陸 少 年 刑 事 案 件 審 理 程 序:
三、大陸地區之未成年人保護法
(一)未成年人保護法之概說(註二四):
  中共未成年人保護法,就狹義而言是指中共一九九一年九月四日第二十一次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保護法)就廣義而言不僅包括其未成年人保護法,還包括其國務院發布或批准的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行政法規,其國務院有關部門及其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未成年人保護規章,以及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司法規範性文件和司法解釋。中共幅員廣闊至一九九二年已有上海、福建等二十個省及直轄市制定青少年保護條例,另廣州、成都等地級市也制定未成年人保護規章,加上其司法機關多項補充規定文件,體系龐大,本文著重狹義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概況。
(二)保護對象:
  依其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亦即其保護對象是從出生之日起至未滿十八周歲的全體公民,並包括沒有戶籍登記的未成年人(大陸黑戶人口甚多),及在該境內居住或旅遊的外國或無國籍的未成年人。依中共民法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故十八歲做為未成人保護的劃分界限,至為清楚。
(三)保護法的主要內容:
  保護法分為七章五十六條,有總則附則、法律責任及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等。其主要內容是以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為標的、保護著重於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和未成年的教育培養,其四大保護的內容說明如下:
  1.家庭保護:
  主要由父母或其它監護人對未成年的家庭成員進行保護。保護法中第八條至第十二條款規定了父母或者其它監護人在教育、培養、和保護未成年的被監護人方面的責任。
  2.學校保護:
  是指學校及其它教育機構對在校的未成年學校和入園兒童的教育和保護。保護法的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對學校、幼兒園、及其教職員在教育培養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作了規定。
  3.社會保護:
  是指其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其它組織和公民依法對未成年人實施的保護,社會保護的涉及面較寬,其保護法的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至第三十七條對社會保護做了具體規定。
  4.司法保護:
  是指中共公安、檢察、審判、勞改等國家司法機關依法對未成年人實施的保護。司法保護不僅對違法犯罪的未成人合法權益進行保護,而且包括對一般未成年人在民事、繼承、撫養等方面的司法保護。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五條,對有關司法保護作了規定。
(四)保護法的特徵:
  1.保護對象的特定性:
  主要是指其只保護一部份公民的合法權益,與其它保護全體公民權益的普通法律有其區別。
  2.保護主體的廣泛性:
  依其保護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保護未成年人計有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它成年公民。具體言之包括其國務院和其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檢察、審判、勞教、勞改等司法機構、共青團、婦聯、工會、青聯、學聯、少先隊及其它社會團體、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業戶、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運動園、公園、父母、監護人、教職員、司法工作人員、作家、科學家、藝術家等。
  3.保護內容的綜合性:
其主要方面有三:
  (1)保護包括家庭、學校、社會、司法保護等。
(2)保護未成年人的基本權利包括有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勞動保護權、健康權、榮譽權、智力成果權、被撫養權等。
(3)保護法不僅包括行政法的內容,還包括民法、婚姻法、以及刑法。不僅包括實體法規範還包括程序法規範。
  4.保護措施多樣性:
  即對未成年人保護主體規定了積極的保護義務,消極的未盡保護的責任,包括各樣民、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等。
(五)保護法的法律地位:
  在中共的法律體系中,保護法具有特別法的性質,即處理有關未成年人保護事宜,一般先適用保護法。保護法規定適用其它法律、法規的則適用相關法律、法規。保護法未作規定時才適用其它法律、法規。中共國務院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可依保護法制定有關法規、規章、現行之法規、規章與保護法牴觸時,應當相應的修改。
(六)保護法與其它法律的關係:
  1.保護法與其它法律關係的處理原則:
(1)其它法律對未成年人保護有明確規定的,保護法避免或減少重複性的規定,只在條文中規定適用其它的有關法律規定。
(2)其它法律雖做了規定,但比較原則的,保護法則作出具體的規定。
(3)其它法律未做規定的,保護法則作出明確規定以填補未成年人法律保護的空白和缺口。
  2.保護法與其它法律的關聯與區別:
(1)保護法與民法:
  在關聯方面是中共民法在一定範圍內調整了未成年人保護活動的社會關係,如對未成年人的監護關係,人身關係、財產關係、繼承關係等。在區別方面中共民法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是採用承擔民事責任的方法,而保護法則採用追究侵權人行政責任的方法。另民法保護未成年人一般適用民事訴訟程序,保護法則不限於民事訴訟程序,還適用行政處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序等。
  (2)保護法與刑法:
  在關聯方面中共刑法有關刑罰規定同樣適用未成年人且中共之刑法還對未成年人之犯罪和刑罰還作出特別規定。在區別方面中共刑法對侵害未成年人之裁判是採刑事追訴而保護法主要追究侵害人的行政責任,造成財產損失或其它損害的則追究民事責任。
  (3)保護法與其它行政法律、法規:
  在中共現行的民政、公安、勞動、教育、文化、衛生等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規中,都有不少涉及未成年人保護的內容,因而與保護法有相互聯繫。在區別方面,保護法雖然屬於中共行政法的範疇具有行政法的性質,但又不侷限於一般行政法,它是運用行政的、民事的和刑事的法律手段,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的綜合性法律,具有較強的綜合性。
  (七)小結:
  綜上所述,對於大陸地區少年之犯罪及不良行為的處遇,依其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及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之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之規定有以下六點:
  1. 依法免除刑事處罰適用緩刑的未成年人,責令其父母或其它監護人進行管教。
  2. 對違法或輕微犯罪行為的十三歲以上之未成年人,依實際情況,由教育、公安部門依規定審批後,送工讀學校接受教育。
  3. 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由勞動教養委員會審批,送勞動教養院所教養。
  4. 犯罪受刑事處罰的,由少年犯管教所進行強制性教育改造。
  5. 對有輕微違法犯罪之未成年人,家長無能管教或管教不力,由所在單位、村屬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聯合組成幫教小組,幫助教育。
  6. 對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屬於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必要時由公安派出所協助管教(註三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