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對少年福利法的評析 談如何落實與少年相關的法律規範及實務工作
◎輔仁大學社會工作系教授 許臨高

肆、少年相關法規之介紹∼以「少年事件處理法」
  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為例

  如前所述,少年福利法、社會福利政策綱領暨實施方案、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和少年事件處理法之中,其與少年相關法條,構成當今少年福利政策的具體內容。(曾華源等,1999)目前修訂的法規,例如: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和少年事件處理法均規定對少年的保護教養工作列為處置之優先;其中修正後的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虞犯可以視情節之輕重性,不必直接進入司法程序,能善用少年福利機構與少年所處社區之社會化功能,顯示少年法制對少年的偏差行為之發生與處置有更為人道的看法。(曾華源等,1999) 礙於報告的篇幅,筆者在本章節中僅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和「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立法內涵及特色,作一簡要的介紹:

一、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三讀通過,共分五章三十九條。本條例旨在為防治、救援、保護及教育雛妓而立法,主要的工作內涵分為預防、救援與處遇三部分。(曾華源等,1999)

  依李清泉的觀點,本條例共具五個特色(李清泉,1995):(一)本條例為一特別法,優先他法適用;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二)本條例在防治工作方面,從事前的預防宣傳,事中的救援、安置保護到事後的輔導教育及對加害者的處罰,可謂前後一貫、架構完整;(三)本條例中有許多限制條款,主要是針對行政部門的約束與要求,例如: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目的是在督促行政單位落實雛妓防制工作;(四)本條例在刑事處罰方面,採告訴乃論罪,即依公訴罪處理;(五)本條例在處罰方面,基本上採重罰政策,以達根絕雛妓目的。根據黃和協(黃和協,1995)對兒童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立法特質的剖析,共計十五項,其認為該條例中以對被害人採保護政策,對加害人採重罰政策,最為特殊。

  另針對防杜雛妓,許多國家因察覺單靠刑法無法有效解決問題,故制定特別法,優先適用以利此類問題之處理。事實上,特別法之訂定,主要是基於特殊的情況或條件下,例如:問題的嚴重性、彌補現行法規之不足,且此種作法也是合乎人民的期待及世界的潮流。然而,既是在特殊背景下所立之特別法,那它只是一過渡性的法規,等問題減緩或解決時便可廢止。(李清泉,1995)
由實務工作中發現,法令的缺失一直是無法有效展開對從娼不幸少女的救援、安置與保護之工作的重大原因,本條例的制定,彌補了少福法不足之處。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定義了某些人為「少年」,並針對這些少年的某些「事件」,某些成年人根據某些「目的」透過某些「方法」加以「處理」。 (林瑞,1998)少年事件處理法被設定是諸多保障少年健全成長權的法律規範中的一環,只規範牽涉青少年犯罪與有犯罪之虞的準犯罪行為,就其實質內容來看,是一部模仿刑法典的「少年刑法典」,與其他少年福利、教育法規相輔相成,而這些法規被認為是以少年為保障及處遇的中心,換句話說,他們皆被認為是針對當事人-少年的特性而設計的法律規範。但是,少年這當事人被看成是尚未成熟到足以自我決定能力的人,所以即使名目上被視為法規的核心,但事實上是被動的被當成受處遇教化的主要對象,需要進一步的安排與照管。(林瑞,1998)

  新修訂的少年事件處理法是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日三讀通過,同年十月二十九日公佈實施。 修訂法律的目的,某種程度希望能夠加強該法的人性化、去刑事化、除罪化,甚至福利化。新修訂的少年事件處理法,就法的屬性來說,它兼具刑事實體法、程序法、特別法、組織法、行政法,甚或福利法等法規的特性(林瑞,1998),較切合社會變遷及多元化的需求,較具有保護主義的理想色彩,國家親權主義之概念表現明確,福利國家之色彩亦比較濃厚。 修訂後的少年事件處理法,其特色在於(曾華源等,1999):(1)少年有被保護、管束的需要,而無管訓的必要,保護福利優先於處罰,將管訓處分改為保護處分;(2)少年保護事件的處理在於考慮是否有保護的必要性,而非考慮其犯罪事件與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