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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 言
對人生整個發展的階段而言,青少年可以說是成長發展的一個重要黃金時代。由於青少年具有很大的可塑性,也因此青少年處在一個需要教育,培養和保護的時期。事實上許多國家都十分重視青少年的教育和保護工作,也制定了許多保護青少年的專門政策和法規。
我國早在兩千多年以前,禮記禮運篇大同章即揭示〝壯有所用,幼有所長〞,周禮司徒篇亦有〝以保息養萬民:一曰慈幼,二曰養老,三曰振窮,四曰恤貧,五曰寬疾,六曰安富。〞,其中〝壯有所用〞就是對青少年福利工作所懸的標的;〝幼有所長〞和保息六政之首〝慈幼〞就涵括了尚未成年的少年福利,足見青少年之福利之歷史久遠及重要性。許榮宗,(1989)我國憲法有關社會福利之宣示,其中與少年福利較相關者為第十三章基本國策章之「社會安全」及「教育文化」兩節中的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百五十六條以及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此等規定為我國憲法有關兒童與少年福利的最高依據。(楊國樞等,1991;余漢儀,1991)
早期的少年福利需求多屬家庭因貧窮、婚姻失調、負擔家計者生病或死亡而無法正常養育的青少年,必需由政府提供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或安置教養。近幾年來,則增加了保護性的服務。(周震歐,1992)早期我國青少年福利服務工作,並未受到應有之重視,目前已漸受重視,成為福利服務重要的一環。
有關少年福利實務所依循的法律,由於青少年年齡之規定為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接受教育是此一年齡層正常生活的一部份,是以,教育法是青少年相關法規的重要一環。其次,有些少年選擇不繼續升學而進入職業生活準備的訓練階段,因之,有青少年職業訓練和勞動基準法的保障法律。另規範青少年行為,處理少年違法行為是少年事件處理法。至於福利行政方面,以少年福利法為主幹。關於衛生保健及新聞、休閒、出版、食品等方面,並無專為少年所訂定的單一法律。(周震歐等,1994;趙碧華,1995)
少年之保護,包括正當權益之維護及免除危害之保護。隨著工商業的快速發展,台灣地區的少年問題有愈來愈嚴重的趨勢。我國對青少年積極性保護最重要之法律為民國七十八年一月廿三日公布施行之少年福利法(或簡稱少福法);消極性保護法規主要為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少年事件處裡法。
在民國七十八年訂定「少年福利法」以前,少年的各項福利適用兒童福利法。綜言之,民國七十八年訂定「少年福利法」,八十三年核定「社會福利政策綱領暨實施方案」,到八十四年制訂「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八十六年訂頒「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和修訂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之中,其與少年相關法條,構成當今少年福利政策的具體內容。(曾華源等,1999)
本報告主要採文獻整理方式,將與本主題相關的研究報告,(許榮宗,1989;沙依仁,1990;陳孟瑩,1991;楊國樞等,1991;余漢儀,1991;黃維憲,1991;王淑女等1991;王麗容,1992;蔡昭明,1992;許臨高等,1992;吳安,1992;孫碧霞,1994;周震歐等,1994;陳宇嘉,1994;黃和協,1995;李清泉,1995;許臨高,1995;周震歐等,1995;趙碧華,1995;林瑞,1998;李茂生,1998;曾華源等,1999)作一綜合簡要的整理。筆者擬從少年福利法的之立法過程與內涵、執行過程及結果來檢討少年福利法的適用情形,以及針對少年相關的法規,就其中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少年事件處理法」作簡要的探討,進而對如何健全青少年相關的法律規範與落實實務工作,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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