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輔導少年在防衛機轉量表反應之分析研究 
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受保護處遇少年為例
◎台中地方法院觀護人 劉如蓉

壹、緒 論

  少年在其身份未滿18歲,卻表現出和其年齡不相稱的行為,例如逃學、逃家、怠惰、遊蕩街頭,違反宵禁等超過父母控制的偏差行為,又未移送少年法庭,則將視之為非行少年(Champion , 1999)。如果依法移送少年法庭,或他(她)們真正犯罪被審理而進入司法系統,少年和其法定代理人皆需經過少年法庭審理,裁定或判決宣告,與保護處分或刑事處分執行,接受所謂強制性輔導的拘束效力。然而在往後的輔導過程中,常見到社會適應不良的當事人,卻淡化,否認其問題嚴重性,對於解決問題的方法也流於僵化或無效的反應居多。

  若根據Holmes等人對生活壓力源的調查指出,「犯罪、服刑」對改變生活的衝擊是和「家人死亡」的影響共同高居第四位(Holmes &Holmes,1970;Holmes&Rahe,1967),那麼少年非行和犯罪事件的戲劇性行為,也足以構成當事人及其家屬心理上的挫折與威脅。甚至有些學者認為非行也是面對壓力的一種防衛反應(Ihilevich,&Gleser,1986;Haan,1977),本研究將從心理防衛機轉的理論基礎,以實證方式去分析非行與犯罪少年其因應壓力的心理防衛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