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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強制親職教育輔導的推動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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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學齡階段,大多數人很少有機會從學校教育中學習如何成為「稱職父母」的知識技能,對大部分的父母而言,大都是等到孩子出生之後,或是在照顧與管教子女過程中,遇到困難的時候才會有動機與行動尋求解決方法。也因此,「親職教育」(parent
education)被歸入成人教育的一部分,以父母為對象,透過增進管教子女的知識能力,改善親子關係(或避免親子關係惡化)為目標,由正式或非正式的親職教育專家(parent
specialist),給予為人父母終身學習的機會與課程,藉以幫助父母與子女預防親子問題的發生(林家興,民86:1-3)。不過,親職教育的實施必須依據個別家庭的差異,提供支持性、成長性、或治療性等不同程度的課程,實務運作上並不十分容易。
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少年事件處理法》正式實施,對於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強制親職教育」成為新的工作項目,由於傳統的「親職教育」相關資料多針對自願性對象,因此,如何實施「強制親職教育」以及實施時會面臨那些問題或困難,十分具有挑戰性。也因此,筆者便從八十七年五月起至八十七年十月底止,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觀護人室的幾位少年調查暨保護官(觀護人),一起探討少年調查官在強制親職教育裁定的角色,並嘗試針對執行中的少年個案家長辦理強制親職教育,相關的執行過程及結果也在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八日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舉辦的「親職教育輔導研討會」
發表,以下僅就推動於執行的過程與心得略述於後。 |
| 一、少年調查官於強制親職教育中的角色 |
| 少年調查官在少年事件司法體系上的角色,是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九條所賦予的職務,其內容為: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保護事件之資料,對於少年觀護所少年之調查事項以及法律所定之其他事務。有關親職教育輔導裁定之建議屬於少年調查官的事務」,而有關親職教育輔導事項的執行,則為少年保護官所扮演之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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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少年法庭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職權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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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上圖的分析,可以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所規定之事項,有關少年調查官在親職教育輔導方面需與下列相關人員角色發生互動關係,分成三部分加以說明。 |
| (一)、少年調查官與少年法院(庭)法官 |
| 少年法院(庭)法官於受理案件後,於命少年調查官為必要之調查時,除依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規定指示應於期限中完成調查少年之事項與範圍
,在此同時,對於親職教育輔導之調查建議可由少年調查官發動,或在少年法院(庭)法官指揮下發動,或由少年法院(庭)法官逕行發動,最後,如係由少年調查官辦理,則其可針對少年家長接受親職教育需要情況併予詳加調查提具建議,由少年法院(庭)法官審理裁定。 |
| (二)、少年調查官與非行少年家長 |
裁定親職教育及所評定之時數其所憑據為何?有無客觀之認定標準?都是家長與少年法院(庭)間發生衝突之可能點。因此,如果少年調查官在判斷家長是否有需接受親職教育輔導之必要時,能透過適當的評量問卷,並且在調查期間使家長知悉其在親職教育某些環節上,有需接受輔導以增進其管教之能力,如此,透過少年調查官與家長營造之合作關係,使家長理解親職教育之司法服務觀念,則家長接受輔導之程度會提高。
倘若不能如此,家長非但無法認同其必須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就可能在法庭與少年調查官發生言詞相互爭執,更可能於裁定後拒絕服從少年保護官之執行時,或甚至須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之法令規定,對少年法院(庭)所裁定罰鍰提起抗告,徒增不必要之困擾。 |
| (三)、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 |
如果少年調查官在親職教育輔導上未能適切建議,少年法院(庭)法官也亦未能詳查而為裁定親職教育輔導,如此,依現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職務分工原則,未來將使少年保護官在保護少年工作執行上有所困擾。反之,對經裁定強制親職教育輔導之少年家長,少年保護官認為家長已有明顯之改善,而仍有課程待實施,或家長雖已受滿裁定親職教育之時數,但其仍有需加以再輔導之必要,均將面臨過與不及的問題。
由於現有《少年事件處理法》並未排除在執行保護處分期間為親職教育輔導裁定,加上《司法院組織法》並未修正通過,目前仍由觀護人兼少年保護官與少年調查官之工作,因此,在相關法令未明確前,為免少年家長對少年調查報告提出疑議,及為免親職教育輔導執行時因家長抗拒所生之困擾,不免會發生儘量迴避建議少年法院(庭)法官對少年家長裁定親職教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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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親職教育的實施經驗與結果 |
| 由少年調查官之角色及其工作性質來看,調查少年家長是否有需接受親職教育方面,少年調查官具有舉足輕重之地位,但相對其責任亦加重許多。至於在少年保護官方面,如何針對親職教育所需相關配套制度進行初步的實務運作,筆者當時與幾位觀護人
經過共同討論後,從八十七年五月起開始試辦親職教育課程,其過程如下: |
| (一) |
工作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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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標為透過強化親職教育輔導,建全虞犯及犯罪少年家庭功能。
2、擬定「親職教育需求調查」及「親職教育課程內容」
3、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之精神辦理。
4、嘗試提出辦理親職教育調查重點及課程建議。 |
| (二) |
進行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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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行實際親職教育輔導試辦課程之前,先從調查評量所得結果為親職教育輔導課程規劃之參考,採行團體式親職教育課程,正式運作從民國八十七年七月至十月每月第二週之星期天,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一次三小時,選定對十五位少年家長給予正式公函通知,邀請其參加連續性的四場團體互動式親職教育輔導課程,主要進行的方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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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給予受觀護少年家長情緒支持以及心理建設。
2、家長親職教育經驗甘苦談及分享。
3、觀念溝通與問題探討
4、增進家長之親職教育觀念及技巧。
5、填寫回饋問卷。 |
| (三) |
親職教育輔導課程進行結果
從檢討四場家長親職教育之家長回饋及工作過程,有下列幾點可供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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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護管束之少年家長在團體中,對於課程之投入與接受度,與一般家長無異,但在有關少年目前最困擾家長的問題上,家長會因觀護人之在場與否,而有所保留。如當詢問到家長有關少年吸食毒品或迷幻藥品是否為其最困擾之問題時,在觀護人不在的場次,家長主動舉手者有五位;而在觀護人在的場次,沒有一位家長舉手,但卻在回收之問卷上發現有四位家長圈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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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保護管束中之少年家長其能配合,多少與少年家長期望因出席而攸關於少年免除有關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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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家長回饋問卷中,發現有家長期盼能有夫妻成長團體或者是親子成長團體、父母與少年共同參予課程之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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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針對家長本身或與少年間之親職問題,需要安排多樣化之課程,惟牽涉到團體人數多寡之問題,是否符合經濟效益有待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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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有些家長基於少年之利益前來接受輔導,但在課程中並未積極參予,如何評定其是否已達親職教育之輔導成效,亦或是來了就算完成,有需要授課輔導老師與少年保護官間加強協商與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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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授課輔導老師發現家長有需加強其他課程之親職教育,或家長有心理及精神上需要近一步諮商診療時,其所需轉介心理機構或精神醫院醫療,宜事先有所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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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施行親職教育時,家長先接受有關少年福利法律之相關說明課程,有助其於其明白親職教育輔導課程之目標,使其能暢所欲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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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團體中家長會向授課輔導老師提出法律相關問題,同時,也會對偏差青少年行為輔導等相關課程提出質疑,這些都需要少年保護官的協助,才能順利解決。 |
| (四) |
親職教育需求調查結果
親職教育需求調查是以22位家長及65位少年所得之相關統計結果為主,詳細結果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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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整體而言,在每天發生的日常性活動方面,「家長認為對子女的關注」高於「少年認為父母對其之關注」,但年或月發生的經常性活動方面,父母對瞭解子女在學業與工作的情形較為疏遠,而子女則較少參與家庭活動。因此,強化少年與家長的互動上,在親職教育中似可幫助家長,理解其與子女在非日常性活動的認知差距,另一方面,在子職教育上,應強化子女對日常性活動上多加重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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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家長認為少年會「經常」與其談學校裡、工作中、交往朋友、或說心理的事,而少年則認為「偶而」會向家長談學校裡、工作中、交往朋友、或說心理的事。顯然,少年與家長相互間認知上有所差距,但值得慶幸之處,僅約三分之一弱的少年及家長彼此間「很少」有口語上的關心與互動,因此,在親職與子職教育上鼓勵少年與家長互動,仍有可為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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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近六成之家長認為受保護處分少年與兄弟姐妹間情感互動之情形欠佳,有過度強調私有領域情形,及有口語或肢體的衝突;約四成能共同討論功課,有較好的互動。因此,教導父母處理子女間衝突之技巧,似可為親職教育的重點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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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有超過八成的受保護處分少年家長認為要對子女的金錢加以管理,而從少年自陳父母最希望他改變亂花錢、亂買東西的行為,因此,教導受保護處分少年在金錢運用與管理,將是親職教育所應重視的項目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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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父母管教態度與知行差距方面,問卷題目無法達到預期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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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家長若是經常處於健康欠佳,其對子女的監控力自然較差,惟本研究發現受保護處分少年之父母,有嚴重影響健康的疾病並不高,惟從家長及少年之陳述顯示,約有三成的家長常因生活壓力過大所致,影響日常生活情緒,幫助父母改善生活壓力及疏解情緒似有其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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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有一成強的受保護處分少年家人,有明顯的喝酒問題,不過,這類有喝酒問題的家人,雖然是最需要親職教育的對象〈家庭暴力行為發生有相當程度酒後暴力有關〉,但也是最不願參加親職教育的對象,因此,如何將精神醫學資源與親職教育輔導的規定相互結合,是項重要的課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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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雙薪或單親家庭共通的問題為:這類受保護處分少年家庭,一方面受困於家庭經濟力量的不足,另一方面受困於管教力量缺乏。這種困境顯示少年保護官似有必要與此類家庭之家長密切配合,增加管教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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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親職教育輔導課程之實施,除了給予少年家長輔導課程外,也可運用家長間之不同經驗,使其能彼此相互比較與交流學習,以滿足與解決個別家長問題之方式之一;適切運用結構性家長座談會及配合專家之及時建議,對親職功能的提昇也有幫助;運用少年保護官,擔任少年與家長之溝通橋樑,使少年能體會家長的心意,使家長能瞭解少年的心理,透過運用親子座談,也可幫忙受保護處分少年家庭朝建康方向成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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