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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實施強制親職教育的理論基礎
家庭為兒童及少年成長的第一個社會環境,是其建構正常人格的搖籃,因此,親職教育之功能便是在維繫家庭成員與加強家庭的功能,建立兒童及少年社會化的基礎(蕭淑貞等,民81),從少年非行的處遇觀點而言,實施強制親親職教育,其理論基礎至少可從國家親權責任、強化社會化行為、強化道德行為、強化自我控制等四方面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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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國家親權責任 |
「國家親權主義」〈parens
patriae,拉丁語〉是以"社會福利"之角度來看家庭功能不彰的問題,此一觀念發源於英國中古時期,認為兒童不是家長私人的財產,而是國家將來的資產。既然是國家將來重要的資產,當兒童所應享有來自社會的福利被中斷,國家就必須介入,使兒童保有應得的社會福利。毫無疑問,國家就必須創造一個能讓兒童良好發展的環境,使其能夠正常成長,這種觀念衍生的實務作法先是對兒童實行,後來擴充至少年。換言之,就是由國家來擔任全國兒童及少年的父母親(張迺良,民72:4-6)。
「國家親權主義」中的精髓在於以「保護」的立場來處理少年非行,是故如以《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二款的「虞犯行為」,例如,經常逃學或逃家者,某種程度顯示少年法代並沒有盡到照顧其子女的責任,而疏於照顧、監護、約束、職責,也未提供給其最好的社會福利環境,使其子女能在家庭關愛的環境中成長。當少年得不到完整的照顧,應享有的社會福利受到中斷,國家是「代行」親權也是當然、也是必須要介入。基於此,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本質在處理少年非行態度上,法官在少年刑事案件裁判可以依據個案狀況給予「保護優惠」,不必然要對應社會現況從嚴懲處。 |
二、強化社會化行為
Snyder & Ooms 〈1991:19〉認為兒童及青少年可從家庭中學習到五項重要的社會化行為,分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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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規範〈rules〉:雖然每個家庭的規範不同,但均有其成文與不成文的規範,成長中的兒童及少年從父母的行為中學習所應遵守的規
範,因此,父母要隨時認知其行為是維繫家庭規範的重要支柱及對其子女的影響力。 |
| 〈二〉 |
角色〈rule〉:家庭成員所扮演的角色須有一定的恆定性,否則將引起家庭關係與運作的失序〈chaos〉,成長中的兒童及少年需學習並明白其在家庭中所應扮演的角色。 |
| 〈三〉 |
溝通〈communication〉:家庭成員間的意見表達,均須透過口語或非口語的方式呈現,其方式有雙向與單向、有清晰與曖昧、有拒絕與接受,因此,學習到良好溝通技能有助於家庭功能的發揮,反之,則不利於兒童及青少年的成長。 |
| 〈四〉 |
分寸〈closeness
and distance〉:親子關係是在親蜜與疏離間建立平衡點,兒童及少年須學習行為的分寸,瞭解何種情況或事件可以尋求父母的援助〈help
and support〉,那些情況或事件則需要獨立作為,同時,父母也要透過溝通使其子女明白其所應表達的適度行為分寸。 |
| 〈五〉 |
尊卑〈boundaries
and hierarchy〉:家庭成員間均有其權利與私密空間,透過抽象的民主運作方式,使成員間學習相互尊重,父母對權力分配與權威運作其方式好壞,對成長中的兒童及少年認識與建立尊卑概念十分重要。 |
| 許春金、陳茂泰(民85:136-138)對原住民的青少年偏差行為研究指出,如果兒童及青少年於家庭中所建立的行為規範基礎愈差,與其日後於社會環境中出現偏差與犯罪行為之有相當之關聯,更顯示透過親職教育之對兒童及青少年建構正常行為規範,對預防少年非行的出現的重要性。 |
| 三、強化道德行為 |
道德行為是指「合於道德準則的行為」其中「道德準則是由情、理、法三者合成的行為規範」(張春興,民80:415)。因此,透過道德的發展,所形成的道德行為,至少可以從三個層面加以討論。其一為,道德的情感層面,指成長過程中,個體透過內化其父母之道德規範,形成超我並藉此控制個體之行為,及對自我認同形象的認定,例如,當個體行為違背道德規範時,會受到良心之懲罰,反之,若符合時,則得理想我的讚賞,此層面為心理分析學派〈Freud,
S.;Erikson, E.〉理論所探討的重點;其二為,道德的行為層面,指道德行為的形成受到制約原則的影響,或從模仿學習中,而逐漸形成偏差行為的傾向,例如,從欺騙或說謊行為達到期望目標,對需求滿足不能延宕,或對誘惑來臨不能抗拒等,此層面為社會學習學派〈Skinner,
B. F.; Bandura, A.〉理論所探討的重點;其三為,道德的認知層面,指個體在發展過程中,透過認知結構與環境規範的互動,建立判斷其行為的對與錯所依據之原則或理由,例如,對懲罰的解釋、對人際和諧的追求,及倫理規範的導向等,此層面為認知發展學派〈Piaget,
J.;Kohlerg, L.〉理論所探討的重點。
簡言之,道德行為的內容指的是:個體對行為的對與錯的價值觀,對於行為對錯的信念,以及其所依據的內化判斷系統。因此,對成長中的兒童及青少年,家庭中父母的管教方式及手段,在道德行為的誘發與形成方面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 |
| 四、強化自我控制 |
從社會控制的角度而言,犯罪的發生肇因於人性本惡,行為若不加以控制就容易產生偏差,因此,若是社會對個體之連繫式微,或是不完整,就會降低其自我控制的力量,也就是造成個體的偏差行為的根源。
Hirschi〈1969:16-34〉依此提出社會控制理論〈social control theory〉,認為兒童及青少年的良好自我控制能力的形成,主要靠四個社會鍵〈social
bonds〉要素,分別為:附著〈attachment〉,個體附著對其重要的人愈強,例如,父母、朋友、所摹仿的角色對象等,或是附著於團體連繫愈強,例如,家庭、學校、社團等,產生偏差的可能性就會減少;參與〈involvement〉,指個體參與或投注於傳統或非傳統行為時間、精力和活動的密切程度越多,則從事犯罪行為時間越少;承諾〈commitment〉指在傳統社會裡已有的投資,這些投資可以是各種形式,如教育程度、好的名譽,或者是開一家公司等。在傳統社會擁有承諾愈多的人,若從事偏差行為被捉到時的損失也愈大;信仰
(belief),指個體相信社會規範的公正性,如果個體越相信社會規範,就越會有服從社會規範的道德義務感。
這其中,許春金(民75:69-88)就強調良好的家庭親職功能是建立自我控制:依附〈attachment〉控制要素之一,不可或缺的關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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