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親職教育在少年福利暨司法保護推行成效的檢討與展望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 曹光文

名詞定義

一、「少童法代」或「少年法代」
  生活中扮演照顧、管理、輔導少年或兒童的角色者甚多,我國法律中為求含括各種類型,對此一角色的用語也呈現許多名稱(詳見表一),其中《少年福利法》用詞使用「父母、養父或與監護人」較為統一,至於表一所列之對象是否都屬於強制親職教育輔導的對象不無疑義,不過,本文以「親職教育」之文意並為求文章簡捷通順,將屬於強制親職教育之對象,以「少童法代」(包含少年與兒童)或「少年法代」(僅針對少年)稱之。

表一、法律使用與少年與兒童之照顧、監督者角色類型
法名
用語
參見條文
《少年事件處理法》
1. 法定代理人
2. 現在保護少年之人
3. 最近親屬
4. 監護人
50-II、51-III、29-I-ii、55-II、84。
《兒童福利法》
1. 父母
2. 兒童之家長
3. 兒童之家屬
4. 養父母
5. 監護人
6. 實際照顧兒童之人
39、45、48
《少年福利法》
1. 父母
2. 養父母
3. 監護人
9、11、18、19、23、26、27、28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1.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
2. 家長
3. 父母
4. 養父母
5. 監護人
6. 最近親屬
7. 其他適當之人
16、20
二、少年非行
  有關少年犯罪行為之描述,國內學者所使用的名稱偏差行為、不良行為、虞犯行為與觸法行為,各有不同且不統一。本文以《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之規範的對象,並參考西村春夫【日】之用詞,將虞犯與犯罪行為統稱為「少年非行」,以利行文方便並利讀者閱讀與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