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少年犯罪率在全世界皆有日益升高之趨勢,我國自民國七十四年起至八十三年止,少年犯罪率由4.96﹪驟升為11.05﹪,增加1.81倍,其中八十一及八十二年更高達12.27﹪及12.15﹪,分別為增加2倍及1.98倍註1。在眾多少年事件中,少年保護事件佔絕大多數,自民國八十四年至八十九年二月止少年保護事件裁定交付保護處分者佔均佔90%-94%,可見保護處分為我國處理少年保護事件之重心。
因係先有少年「保護事件」始有「保護處分」,故本文在介紹「保護處分」前,需先釐清何謂「保護事件」,意即少年於何種情形須依「保護處分」處理,後再論述「保護處分」之種類、執行情形、成效及缺失,至「急速輔導」與「試驗觀察」及少年法院所為針對非行少年之性格、環境所需的各項保護措施,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廿九條規定之轉介、交付管教及告誡,第五十五條之三之「留置觀察」處分雖可認為廣義之保護處分,惟因篇幅所限,本文亦不論述。最後始以個人幾點小小之建議代替結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