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本會組織章程第七條-----[ 個人會員團體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
 
個人會員:
    凡中華民國公民,思想純正,品行端正,對觀護制度富有志趣與熱忱,而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確能旅行本會章程所列之義務,由會員二人以上推薦,經分會理事會通過,並經本會同意,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1.
曾任或現任大專院校從事講授有關輔導、教育、心理、法學、醫學之課程者。
 
2.
曾任或現任公私立機構之青少年輔導工作者。
 
3.
曾任或現任觀護人或榮譽觀護人者。
 
4.
其他熱心社會服務關懷青少年福利人士。
   
     
團體會員:
    凡贊助本會宗旨之公益慈善機構或機關團體,由會員二人以上之推薦,經分會理事會通過,並經本會同意,得為本會團體會員,並派代表一人參加本會各種活動。
   
     
贊助會員:
    凡贊助本會工作或志願協助推動本會會務之團體或個人,經分會理事會通過並經本會同意者,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榮譽會員:
    凡有助於國際交流與了解或對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者,得經本會理監事二人以上或分會之推薦,由本會敦聘為榮譽會員,其敦聘辦法由本會理事會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