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前言
|
本次「司法與志願服務」學術研討會,蒙承辦單位中華民國觀護協會邀請,就「觀護協會的角色與功能」作一引言,以供大會討論之用,由於觀護協會在國內有中華民國觀護協會及中華民國榮譽觀護人協進會聯合會等兩個全國性的團體組織,經請教相關人士及配合本次學術研討會主題,乃以中華民國觀護協會的角色與功能為主來論述,宜予先行說明。
為完整的通盤了解觀護協會的角色與功能,應從較廣大的視野觀點來看,故宜先談觀護工作的源流,次論我國觀護制度的演進,再則為我國榮譽觀護人制度的沿革,之後導入主題概述中華民國觀護協會,最後以個人對該會的期望作結。本文茲以此為架構,除前言外,區分為五小節論述。
|
| 貳、觀護溯源 |
|
觀護一詞,英文原為(Probation),源自拉丁文語根(Probatio),本義係指「一段的試驗或證明期間」,用於教會對教友的考驗(徐錦鋒,民86;馬鎮華,民74)。
觀護工作的淵源有二:一是從刑事程序而言,(一)僧侶特典、(二)司法上的暫時釋放、(三)具結釋放、(四)交保釋放、(五)暫時歸檔等措施,常被學者認為是正式觀護工作的前身。十九世紀歐美社會的有識人士感於刑事政策的嚴酷,復以對監獄效果的懷疑,遂有教育刑的主張,同時又認為刑事訴訟的猶豫執行制度,若無任何適當的輔導監督,任其自由行動,對釋放者也不易發生改悔向善的效用,由是觀護觀念得以產生。二、觀護之父,美國約翰•奧古斯都(John
Augustus),其成功的保釋並輔導一名酒鬼改過遷善,使得法院因而改判該被告罰金以代替傳統的徒刑。其後奧古斯都終生從事觀護實務工作,開啟了觀護先河(黃維憲,民85)。影響所及,一八七八年美國麻州正式制定法律設置公職觀護人;一九二五年美國國會批准公佈「聯邦觀護法」(The
Federal Probation Act),觀護制度至此才有完整的法律依據(徐錦鋒,民86)。
觀護的定義,以美國觀護人協會為例:觀護制度是法院對於經過慎重選擇的刑事被告,所採用的社會調查與輔導監督的一種處遇方法。這些刑事被告於觀護處分期間,雖允准生活於正常的自由社會中,但其品行應遵守法院所諭知的條件及接受觀護人的輔導監督。此外,依美國國家諮詢委
員在刑法正義標準和目標(National Advisory Commission on Crimimcl Justfice
Standard and Gorls) 的界定為:在矯治系統中,觀護此字的使用方式有四:它指涉的(一)一種處分、(二)一種身分、(三)一種系統或次系統、(四)一種過程。若視為處分,則觀護乃指法庭的處分,准予被告於觀護人監督之下,服從法院所規定的應遵守事項,而讓其繼續自由地生活於正常社區。若為身分,則處於觀護中的人員,既非自由人也非囚犯。若指系統則為矯治系統的一個次系統、一個司法次系統或青少年司法系統,係為青少年或成年觀護過程的執行而設的一種機構或組織。若為過程則以系統地處理法庭、罪犯和社區三者間的事務而扮演一連串的功能、活動和服務為其特色。此過程主要的工作包括三個部分,1.為法庭準備審前報告,2.督導受觀護者,3.提供受觀護者所需服務資源的取得。綜觀上述,一個較完整的觀護定義必需包括四個基本要素:一、刑之猶豫執行;二、身份的創造;三、有條件的處置;四、輔導監督(黃維憲,民85)。
總之,溯源觀護工作(制度),它不僅受刑事政策思潮的影響,同時也受到現代社區性犯罪矯治的影響(黃維憲,民85)。先有緩刑、假釋及保護管束的法律規定,而後才有觀護制度的建立(徐錦鋒,民86;馬鎮華,民74);先由成人觀護再推廣至少年觀護;也由義務職觀護再到設置公職專業觀護人(林永茂,民85)。它可說是官方民間通力合作,以求防止再犯並重新做人的一種社區處置方式(黃維憲,民85)。
|
| 參、我國觀護制度的演進 |
我國觀護制度的發展與英美兩國相似,先有緩刑、假釋及保護管束之法律規定,而後才建立觀護制度(馬鎮華,民74)。觀護一詞雖為外來語,然其精神我國早已有之,而緩刑、假釋、保護管束、觀護等名詞,則自民國元年以後才出現(翁弘彰,民85)。
民國肇建至今,我國觀護制度的發展可分為五個時期:
一、發軔期:民國24年公布施行的刑法規定,凡保安處分中之感化教育、監護處分、禁戒處分及強制工作處分,均得以保護管束處分代之。同法復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得付保護管束;及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而保護管束則交由警察官署、自治團體、慈善團體,本人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執行之(翁弘彰,民85)。前述的保護管束雖在意義及範圍上與現代的觀護制度廣狹不同,但觀護制度畢竟是以保護管束為基礎而逐漸發展而成,故此法律規定,可視為我國觀護制度之發軔(馬鎮華,民74)。
二、醞釀期:民國51年1月公布少年事件處理法,將觀護制度納入成為該法之特色,惜因限於主客觀之因素未能立即實施(徐錦鋒,民86;馬鎮華,民74)。
三、草創期:民國52年7月頒訂「保安處分執行法」,並於53年8月施行,該法規定「司法行政部得於地方法院設置觀護人,專司保護管束務」。前司法行政部乃於57年4月就考試及格觀護人舉辦訓練,派任各地方法院,正式設觀護人,為我國推展觀護工作之始,同年9月訂頒「觀護人服務暫行規則」。58年修正公佈「地方法院處務規程」,增列觀護人之部分條文,確定觀護人地位與職務(翁弘彰,民85)。59年2月發布「義務觀護人設置規則」,同年11月前司法行政部依據「各地方法院處理少年案件暫行辦法」之規定,於台北、台中、高雄三個地方法院,成立少年專業法庭,觀護人審前調查工作於是正式展開,且需出庭陳述處遇意見,以供法庭裁判之參考,亦有人認為此是我國觀護制度的濫觴﹙林永茂,民85;徐錦鋒,民86﹚
四、變革期:民國60年7月,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公布施行,其他相關的輔助法規,如少年事件審理細則、少年管訓事件執行辦法(配合65年2月少年事件處理法之修正,於同年12月修訂為少年及兒童管訓事件執行辦法),少年假日生活輔導執行注意事項等,亦相繼頒行。自此,我國少年觀護制度始告確立(徐錦鋒,民86)。此期間,如62年推行「大專在學青年參與少年輔導工作方案」;66年9月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發行「觀護簡訊」;69年4月「中華民國觀護協會」成立,使觀護工作與學術研究結合,與社會結合,對觀護制度之發展影響深遠(馬鎮華,民74)。
五、分立期:民國69年7月審檢分立,前司法行政部改制為法務部,增設保護司掌理關於保護管束執行之指導、監督等事項,該部為落實成人犯之保護管束工作,乃積極推動建立觀護制度,於71年1月派任地方法院檢察處(現改為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專司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保護管束事宜。我國觀護制度之內涵從此更為周延(徐錦鋒,民86;翁弘彰,民85),但也因此形成少年觀護與成年觀護雙軌並行的制度。
|
|
肆、我國榮譽觀護人制度的沿革
|
榮譽觀護人為司法體系下之助人志願工作者,志願工作者通常係指個人基於自己意願,貢獻其智能、人力及財力,以參與社會服務或福利事業為目的之「義工」,此一制度之設置援引自歐美的志願工作理念。因此,觀護志願工作係在發掘社會的潛在力量,吸收社會熱心人士,匯入觀護工作行列,從而彌補政府力量的不足,致力防衛社會治安,藉以預防犯罪及防止再犯之發生(程又強、曹光文,民84)。早期對榮譽觀護非常信賴與重視,且亦有相當成就。但由於榮譽觀護人需為自願的合格人員,且要有足夠時間以從事觀護輔導工作。實務上,不易有足夠的適格榮譽觀護人員,來執行龐大的觀護工作。此外,為因應觀護工作專業化需求,實應設置專責機構,交由具有專業知能的專職觀護人執行為宜。因而榮譽觀護人制度為之式微,但在二十世紀中葉再度復興,然已非純粹的榮譽觀護制度,而是榮譽觀護制度與專業觀護制度相互配合,互補不足,相輔相成(程又強、曹光文,民84)。
鑒於歐美等先進國家推行榮譽觀護制度的成效,復感於我國公職觀護人員額之不足及可運用社會資源的缺乏,前司法行政部於民國59年2月發布「義務觀護人設置規則」,使各地方法院能夠據以遴聘義務觀護人,以協助推行觀護工作。及至60年6月,該部基於觀護志願工作之崇隆,更「義務」為「榮譽」名,改頒稱「榮譽觀護人設置規則」。69年9月,司法院為配合審檢分隸之實施,發布「地方法院設置榮譽觀護人規則」,以資呼應(邱金土,民69)。迨至今﹙90﹚年為配合新修正的少年事件處理法,先後頒布「地方﹙少年﹚法院設置輔導志工要點」、「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將原榮譽觀護人改稱少年志工,並區分為保護志工及輔導志工兩種(邱素真,民90)。
由於地方法院只從事少年觀護工作,而成年觀護工作則交由各警察機關負責執行。迨民國69年審檢分隸,法務部鑒於以往觀護制度績效已獲普遍肯定,遂修改「保安處分執行法」於民國71年在所屬之各地方法院檢察處設置觀護人專司成年觀護之保護管束執行。72年5月函頒「地方法院檢察處設置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於是各地方法院檢察處﹙署﹚據以遴聘榮譽觀護人,俾協助成年觀護工作之執行。自此,我國之榮譽觀護人制度亦隨觀護制度而為少年觀護與成年觀護分立的雙軌制(程又強、曹光文,民84)。
民國76年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為有效協助推動觀護業務,發揮群策群力之功效,乃率先督導其所屬之榮譽觀護人組成「榮譽觀護人協進會」。嗣後在法務部鼓勵下,各地相繼跟進成立。目前,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所在之十七個轄區均成立榮譽觀護人協進會,並於78年各推派代表共同組成「中華民國榮譽觀護人協進會聯合會」,使其組織更形健全(程又強、曹光文,民84;台北市榮譽觀護人協進會,民86)。因之在我國有兩個全國性的觀護協會,一為中華民國觀護協會,另一為中華民國榮譽觀護人協進會聯合會。
|
|
伍、中華民國觀護協會概述
|
中華民國觀護協會是一專業性的社會服務社團,由張甘妹、馬鎮華、楊孝榮、張學鶚、蕭今澍……等學
者、專家所發起,於民國69年4月13日假台北市中山堂光復廳舉行成立大會(參見觀護簡訊,第25期第一版,民68;第32期第一版,民69)。
為探討中華民國觀護協會的角色與功能,吾人似可從該會﹙總會﹚的組織章程來觀察,茲將該會有關宗旨、任務及會員的條文引述如下:
一、宗旨
第二條 本會以實踐三民主義,奉行中華民國憲法「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之基本國策,結合社會力量,貢獻智能,研究觀護學術,宏揚觀護制度,推展觀護事業,協助政府辦理觀護輔導工作,促進安和樂利之社會與福利,及參加國際交流活動為宗旨。
二、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關於闡述觀護理論之事項。
2.關於研討觀護輔導技術之事項。
3.關於協助政府推展觀護制度之事項。
4.關於蒐集各國有關觀護制度資料之事項。
5.關於結合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福利之事項。
6.關於保育青少年之事項。
7.關於配合觀護制度推行幸福家庭之事項。
8.關於運用觀護制度,促進社會福利之事項。
9.關於觀護制度之國際交流與認識事項。
10.其他有關觀護制度之促進事項。
三、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團體會員、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
第七條 凡中華民國公民,思想純正,品行端正,對觀護制度富有志趣與熱忱,而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確能履行本會章程所列之義務,由會員二人以上推薦,經分會理事會通過,並經本會同意,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1.曾在或現在大專院校從事講授有關輔導、教育、心理、法學、醫學之課程者。
2.曾任或現任公私立機構之青少年輔導工作者。
3.曾任或現任觀護人或榮譽觀護人者。
4.其他熱心社會服務關懷青少年福利之人士。
.凡贊助本會宗旨之公益慈善機構或機關團體,由會員二人以上之推薦經分會理事會通過並經本會同意
,得為團體會員,並派代表一人參加本會各種活動。
.凡贊助本會工作或志願協助推動本會會務之團體或個人,經分會理事會通過並經本會同意者,得為本
會贊助會員。
.凡有助於國際交流與了解或對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者,得經本會理監事二人以上或分會之推薦,由本
會敦聘為榮譽會員,其敦聘辦法由本會理事會另訂之。
前述所引之四條文,吾人可視為該會之定位與角色期望,而角色踐行之成效,則參照該會簡介資料並作適度修正如下:
中華民國觀護協會自六十九年成立至今,經過二十幾年的努力與發展,目前除總會外,並在台北市、基隆市、台北縣、彰化縣、新竹縣市(新竹區)、花蓮縣、台南市、宜蘭縣、台東縣、桃園縣、台中市、苗栗縣等十三個縣市設有十二個分會,並在板橋、中和、三重、三峽、鶯歌設有聯絡中心。會員逾六千人,其成員包括各級學校教師、法院及檢察署觀護人、榮譽觀護人等專業人員及宗教、工商企業等熱心關懷青少年之人士。
該會會務之主要工作項目包括:
一、辦理「輔導工作楷模」選拔及表揚活動,以鼓勵默默犧牲奉獻於青少年輔導工作之績優人員。
二、辦理「親職教育模範」選拔及表揚活動,以鼓勵克盡教職,管教有方,化莠為良,使子弟改過遷善後有
優異表現,或於親職教育之實踐及推展,有卓著聲譽、貢獻而足為表率模範者。
三、配合政府政策辦理有關犯罪防制或青少年輔導之學術研究會議。
四、舉辦各項青少年休閒輔導及育樂活動,協助青少年建立正確之休閒活動觀念,並促進其正常發展。
五、推展親子活動及親職教育,以倡導社會重視家庭教育。
六、辦理「關心青少年系列活動」─ 包括學術研討會、座談、徵文比賽及演唱會等,以呼籲社會各界共同來
重視及推展青少年活動。
七、接受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及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委託,執行保護管束及更生保護個案輔導工作,輔導工作
之對象包括少年及成年。
由於績效卓著,中華民國觀護協會曾獲內政部評定為全國最優良的社團,亦曾榮獲第一屆全國和風獎 ─ 傑出社會秩序建設獎(參見中華民國觀護協會簡介資料)。
一般而言,角色功能的探討,除可直接依據角色期望的內涵逐項進行評量外,亦可間接從實施成效來著手研究(陳明終,民75)。若從間接的實施成效而言,中華民國觀護協會曾獲內政部的全國最優良社團,另第一屆全國和風獎
─ 傑出社會秩序建設獎等多項外界肯定;在內部則有十二個分會,六千會員的事實來論斷,該會確已發揮功能,具有一定的價值與貢獻,是無庸置疑的。然而吾人若直接根據角色期望的內涵進行評量,則發現該會尚有待努力改進之處。
|
|
陸、對中華民國觀護協會的期望(代結語)
|
吾人比對中華民國觀護協會(總會)的組織章程和會務主要工作項目,參酌該會的重要工作計畫及中華民國榮譽觀護人協進會聯合會的發展現況,認為中華民國觀護協會可在分會組織、會員來源、會務活動及文宣等四方面來研究改進。
一、分會組織方面:中華民國榮譽觀護人協進會聯合會除聯合會外,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所在之十七個轄區均成立榮譽觀護人協進會。反觀中華民國觀護協會祇有十二個分會,並非每個地方法院轄區均有分會,似有發展與努力的空間。
二、會員來源方面:依該會組織章程個人會員資格有四:1.曾在或現在大專院校從事講授有關輔導、教育、心理、法學、醫學之課程者。2.曾任或現任公私立機構之青少年輔導工作者。3.曾任或現任觀護人或榮譽觀護人者。4.其他熱心社會服務關懷青少年福利之人士。但觀察近年來加入觀護協會的新會員資料可和似乎曾在或現在大專院校從事講授有關輔導、教育、心理、法學、醫學之課程者及曾任或現任觀護人的人數比例稍低,宜多鼓勵加入觀護協會,以維持協會的專業社會服務社團特色。
三、會務活動方面:中華民國觀護協會總會與各分會宜適度分工。 總會部分,由於辦理「輔導工作楷模」與「親職教育模範」的全國選拔及表揚活動;和配合政府政策辦理有關犯罪防制或青少年輔導之學術研究會議或學術研討會,著有績效頗獲肯定,宜檢討修正繼續加強辦理。而各分會可在1.舉辦各項青少年休閒輔導及育樂活動;2.推展親子活動及親職教育工作;3.辦理「關心青少年系列活動」,包括學術研討會、座談、徵文比賽、演唱會、體育活動…等各項青少年活動;4.犯罪防制宣導,法律常識宣導活動;5.接受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及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委託執行保護管束或更生保護個案輔導工作等方面多著力。
觀護協會總會除與各分會適度分工外,在會務活動尚可加強辦理之項目:1.人員訓練部分:如分會會務人員及會務幹部講習會、輔導志工知能研習會、親職教育講師研習會。2.公共關係部分:(1)隨時與政府相關部會、各級政府及民意代表、各公益團體、新聞傳播媒體加強聯繫,以充分掌握資源。(2)可籌組辦理海外先進國家觀護輔導工作參觀訪問團,並可評估與國外相關機構結盟之可行性,以吸收新知並促進國際交流。3.研究發展部分:(1)蒐集並整理觀護、輔導等相關領域之文獻資料。(2)擴大辦理學術研討會,廣邀國內外知名學者發表論文出席會議。(3)可發行觀護學術刊物或叢書,以樹立專業形象,擴大影響力。
四、文宣方面:(1)設立協會網站,聘請專人負責設計協會網頁內容及網站管理維修工作,介紹總會及各分會觀護業務概況、青少年犯罪防制、親職教育的宣導資料和協會各項學術研討會論文暨活動的成果報告。(2)重新製作協會簡介資料,發行光碟片,以加強各界對協會的認識與了解,進而支持與協助,或加入協會。
以上陳述僅為個人管見,不當之處,尚祈各位先不吝指正。
總之,中華民國觀護協會在歷任理事長張甘妹教授、李鍾元教授、楊孝?教授及現任理事長張學鶚教授的卓越領導及會員的努力之下,已有良好績效並獲各界肯定,對社會的貢獻亦有目共睹。然為配合社會變遷與時代趨勢,仍有部份待研究改進。最後至盼協會在現有良好基礎之上,更能發揮其角色功能,產生更大的影響力,為社會國家帶來更多的服務,以造福人群。
|
|
參考文獻
|
.中華民國觀護協會(未標註時間):中華民國觀護協會簡介。台北市:中華民國觀護協會。
.中華民國觀護協會(民90):中華民國觀護協會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大會手冊。
台北市:中華民國觀護協會。
.台北市榮譽觀護人協進會(民86):台北市榮譽觀護人協進會成立十週年紀念特刊。
台北市:台北市榮譽觀護人協進會。
.林永茂(民85):少年觀護制度之組織與定位。文載中華民國觀護協會主辦:觀護制度之回顧與展望學
術研討會論文集,11∼21頁。
.邱金土(民69):地方法院設置榮譽觀護人規則之演變。觀護簡訊,第38期,第九版。
台北市:台北地方法院。
.邱金土(民71):我國觀護制度之沿革與發展。觀護簡訊,第62期,第三版至第五版。
台北市:台北地方法院。
.邱素真(民90):輔導志工的角色與功能。台北地方法院第三期輔導志工培訓講義。
.程又強、曹光文(民84):榮譽觀護人之角色功能、參與動機、成就滿意度與定位評價之態度調查研究
。台北市:法務部。
.徐錦鋒(民86):少年觀護制度的現況檢討及其展望。文載楊士隆、林健陽主編:犯罪矯治─問題與對
策,355∼375頁。台北市: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翁弘彰(民85):當前觀護制度之檢析及改進芻議。文載中華民國觀護協會主辦:觀護制度之回顧與展
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22∼42頁。
.陳明終(民75):國中輔導教師專業素質之研究。國立台灣師範大學輔導研究所碩士論文。
.黃維憲(民85):談觀護工作應有的內涵與功能。文載中華民國觀護協會主辦:觀護制度之回顧與展望
學術研討會論文集,1∼10頁。
.馬鎮華(民74):我國觀護制度的過去現在與未來。觀護簡訊,第95期,第二版至第七版。台北市:台
北地方法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