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護一元化雛思
 
◎ 陳英明
 
一、前言
  觀護制度,係現代刑事司法體系中,用來處遇可期改善,並經慎重選擇之受觀護者(如少年虞犯或犯罪者)之一種處遇方式,將其附條件地置於自由社會中,接受觀護人之監督、輔導與協助,使其改悔向上。

  「觀護」一詞,譯自英文Probdtion,係源自拉丁文Probdtio ,原意是指「一段試驗與證明期間」,用於教會對教友之考驗,日本稱之為「保護觀察」,我國則稱之為「觀護」。而觀護之對象係為犯罪之人,其涵蓋著少年與成年之範圍,被觀護的人現通稱為「受保護管束人」,所以觀護制度乃係從消極的監督到積極的輔導受保護管束人,而達到防衛社會的目的。

  我國之觀護制度採少年觀護及成年觀護雙軌制,其中少年觀護制度始於民國五十一年公布之「少年事件處理法」,民國五十七年九月司法行政部於地方法院置觀護人,掌理檢察官指揮之少年保護管束事件,六十年七月一日「少年事件處理法」實施,觀護人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執行職務。至於成年觀護制度之建立,則係於民國六十九年七月一日審檢分隸時,前司法行政部改制為法務部,增設保護司掌理關於十八歲以上之人之保護管束執行之指導、監督事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亦配合修正為:「法務部得於地方法院檢察處置觀護人,專司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保護管束事務。」法務部乃據以於民國七十一年建立成年觀護制度。由此可知,觀護制度原無一元化之問題,觀護組織體制在民國六十九年七月一日審檢分隸之前,原係隸屬於司法行政部,審檢分隸後,少年觀護業務連同法院一起劃歸司法院管轄,改制後之法務部為推展成年觀護業務,於民國七十一年起在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置觀護人辦理成年觀護業務,形成現行觀護二元體制。惟觀護制度究竟係一元化或二元化較能發揮觀護功能,學者間容有不同之看法,各引經據典以支持自己之論見,茲不揣淺陋提出其看法,俾有助於問題之釐清。
二、支持觀護一元化之理由
1.
得以統一事權,充實觀護專業化之內涵,建立完整之觀護體系。
2.
利於釐清司法與行政、審判與觀護、檢察與觀護之角色,使各自發揮其應有之功能,避免角色之衝突,並符專業分工之原則。
3.
符合行政組織學上之原理原則,如完整統一,協同一致,可便於調度觀護人力,發揮觀護人之專長及專業知能;暢通升遷管道,提振觀護人工作士氣。
4. 少年觀護與成年觀護,同屬社區處遇工作,且均以防止再犯為目的,其對象固然有年齡上之差距,但其業務性質及目標相同,為建立專業完整之觀護體系,應予一元化。尤其觀護業務乃犯罪矯治之工作,與司法審判業務性質不同,與主要辦理偵查及刑之指揮執行之檢察業務性質亦殊,應獨立於法院及檢察署之外,另設專責之觀護機關。
 
5.
將更生保護事業暨地方更生保護團體納入專責機構(如觀護處)掌理,使更生保護事業與觀護業務得以相互配合,以輔導協助受保護人自立更生,復歸社會。
6. 可以妥善整合運用就業輔導、教育、慈善、救濟、宗教、衛生治療、工商企業及更生保護會等社會資源,充實現有之少年及成年榮譽觀護人制度,建立完整觀護輔導網路。
三、支持觀護二元化理由
1.
少年觀護制度自民國五十七年開創、運作至今,成效卓著,並無任何窒礙難行之處,更無所謂「事權不統一、前後不一貫」可言。
2.
少年管訓事件(保護事件)中觀護制度之法源依據、工作內容及性質,與刑事案件假釋中之觀護制度大不相同,前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係「應」設,其工作內容為未滿十八歲非行少年之調查及輔導,目的在教化矯治,可謂係「調查及保護官」;後者依保安處分執行法係「得」設,其主要工作內容為刑事案件假釋中受刑人之追蹤監督,目的在預防再犯,可謂係「假釋官」。
3.
少年觀護從事之執行同行、審前調查、出庭陳述意見、急速輔導、觀察處分等業務,為刑事案件中之成年觀護人所無,且是輔助少年法庭法官審理少年事件重要程序之一部,與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密不可分,故宜維持現制。
4. 雖然建立專業分工之制度有助於觀護專業化,然少年觀護工作與成年觀護工作性質差異太大,不宜合而為一,故宜由院檢雙方各自發展。
 
5.
雖然外國制度如日本,為執行觀護業務,在各地方法院所在地設有保護觀察所之專責機構,保護觀察工作,由配置在保護觀察所之專業保護觀察官(相當於我國之觀護人)及民間志願人士之保護司(相當於我國之榮譽觀護人)配合執行。惟若仿日制,不僅割裂少年事件處理之一貫性,且無助於觀護制度之發展。
6. 在「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中,規定設立包括刑事庭、保護庭、觀護處、公設輔佐人室,並增置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觀護佐理員之專業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對少年事件之處理,已有完整之建構圖,且更重視觀護人在機制中之專業發揮,故少年觀護已有具體架構,不宜摻雜成年觀護。
四、現行我國觀護制度運作上之檢討
  現代刑事政策已由應報主義、客觀主義之報應刑思想,演變為目的主義、主觀主義的教育刑思想,故刑罰之目的乃由消極的懲罰一變而為積極之預防。觀護制度係導源於英美法中,對於刑事被告暫緩宣告與暫緩執行的試驗措施,且因其兼具有司法、教育、心理及社會工作等功能,故乃譽為刑事政策王冠中之寶石。

  由此可知,觀護工作係非機構性之社區處遇工作,為犯罪矯治體系中之重要環節,可彌補機構性處遇之不足,避免監禁刑之弊端,疏解監獄擁擠之困境,更可鼓勵人犯向善更生,運用社會資源,防衛社會,為預防再犯之有效措施。惟我國現行觀護組織體制採少年觀護與成年觀護雙軌制,並將觀護人分別配置於地方法院及檢察署,行之多年,固然較為經濟便宜,並有助於少年法庭處理少年事件,惟因隸屬於司法與法務二不同體系,在實務運作上有下列困難:
1.
由審判機關之法院法官與主要辦理偵查及刑之執行檢察機關檢察官督導觀護業務,容易發生角色衝突,造成業務執行上之困擾。
2.
現行觀護人資格取得均經由高考,因分發而分別隸屬於司法及法務不同之組織體系,惟由於少年觀護實施較久,成年觀護實施較短,造成年紀較長之觀護人輔導未滿十八歲之少年,而年紀較輕之觀護,輔導年紀較長之成年受保護管束人,在現行觀護制度二元化情況下,人力無法適才適所,無法作最有效之規劃運用。
3.
觀護人升遷管道狹窄,在目前隸屬於法院、檢察署情況下,觀護人之最佳出路僅至主任觀護人,由於編制大小,以致觀護人難安其位,工作士氣難以提高。
4. 目前院、檢觀護人力不足,案件負荷量過重,且觀護業務經費、設備均嚴重不足,此外如諮商室、候談室、心理測驗室、團體輔導室之硬體設備尚付之闕如,以致觀護專業化難以建立。
 
5.
由於我國目前觀護制度採二元化,因此院、檢雙方為推展觀護業務,常競相爭取社會資源,非但造成資源之重複浪費,而且易遭致社會誤解,影響司法形象。如中華民國觀護協會以推展少年觀護業務為主,而中華民國榮譽觀護人協進會則以推展成年觀護業務為主,而外界常常混淆認知其功能。
五、結語
  觀護工作之內涵,包括受案工作、審前調查(不限少年)、出庭陳述意見、成年保護管束及少年管訓處分之執行、榮譽觀護人之遴聘、組訓及指導、更生保護事業之規畫指導乃至於犯罪預防活動之策畫執行、社會資源之整合運用等。故須制定專業的觀護法,設置專責機構,並配合社會上之公益性社團或福利團體,建立完整的社會處遇制度,誠如張甘妹教授所云:「觀護工作應為整體性的,應予合而為一,設置專責機構統籌策劃與指揮,專責處理有關觀護業務,建立圍牆外的矯治體系,與圍牆內的矯治相互配合,成為一完整矯治體系。」則我國在實施少年觀護三十年,成年觀護十五年後,倘能設置專責機構,則必能為我國觀護制度邁向一個新的里程碑。